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申请指南

2021-06-24 10: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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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申请指南

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对获批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园区范围以深府函〔2019〕123 号文规定的深圳高新区扩区后面积为159.48 平方公里为准,以下简称“深圳高新区”)内的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包括孵化器、众创空间、公共孵化服务平台以及入孵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予以支持。

  二、设定依据

  《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建〔2018〕408 号。

  三、支持范围与方式

  无偿资助,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本批次资助资金纳入2020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一)资助范围

  1、对在深圳市高新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由高校、科研院所主导建设的科技资源支撑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载体提供的高质量升级服务予以支持:(1)建立健全科技资源与创业群体的对接机制,加强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提供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开源软硬件研发、科学文献和科学数据等专业技术服务;(2)完善服务支撑体系,促进协同发展,为入驻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知识产权、中试生产、产品推广等研发、制造、销售相关服务;(3)集聚创业资源,提升创新效益,提供项目路演、创业大赛、融资对接、创业辅导、人才引进、科技查新、工商注册、财务法务、政策补贴等专业服务;(4)拓宽服务范围、降低企业成本,鼓励与国外先进创业孵化机构开展对接合作,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智能化的载体空间服务,营造安静、独立的创业环境;

  2、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专业化高质量发展,对在深圳市高新区内依法注册并入驻深圳高新区内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在创新创业升级发展方面成效显著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予以支持:(1)企业核心技术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对企业先行投入的研发活动予以支持;(2)企业管理规范,市场前景明朗,现正常开展业务且有实际收入;

  3、支持面向深圳高新区的公共孵化服务平台建设,对在深圳高新区内依法注册,为孵化载体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支撑的公共孵化服务平台予以支持:(1)围绕深圳高新区载体发展需求,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载体提供公共性、公益性孵化服务;(2)开展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组织管理、统计以及研究分析、咨询等服务;(3)组建相应孵化载体联盟,开展多种类型的相关创新创业升级活动等。

  (二)资助方式,本资金采取事后补贴方式实施:

  1、针对在深圳高新区内依法注册的科技资源支撑型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公共孵化服务平台载体上年度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的本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内的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对其工作成效、发展现状、成功案例、支出明细、费用清单等进行审计或评估后,按不超过申请单位上年度实际支出费用的50%且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标准补贴;

  2、针对在深圳市高新区内依法注册且入驻深圳高新区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上年度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对其企业研发成果、市场推广、发展现状、规范管理等进行审计或评估后,按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办公场地费用和研发支出费用总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补贴。

  四、受理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的孵化器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高新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由高校、科研院所主导建设的科技资源支撑型孵化器载体。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创新资源优势,促进更多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形成“科技 孵化”的产学研协同发展机制的重要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2、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场地占75%以上;在孵企业不少于25家,入驻时间不少于6个月;专职团队不少于5人,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软硬件设备齐全、服务体系完善;与各类资本服务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及至少1家科研院所或高校机构建立稳定合作关系。

  (二)申请本项资金的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高新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由高校、科研院所主导建设的科技资源支撑型众创空间载体。鼓励高校、科研院针对产业需求和行业共性技术难点在细分领域建设众创空间特色载体,提升众创空间的科技资源共享效率和高质量服务能力,推动创新创业创造和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2、场地面积800平方米(含)以上,其中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75%;入驻团队和初创企业不少于20个,入驻时间不少于6个月;专职团队不少于3人,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软硬件设备齐全、服务体系完善;与各类资本服务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及至少1家科研院所或高校机构建立稳定合作关系。

  (三)申请本项资金的公共孵化服务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高新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民非组织,为孵化载体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支撑的公共孵化服务平台;

  2、与超过20家的孵化器等载体建立稳定的服务合作对接机制,与超过10家高质量、专业性服务机构达成服务协议,组建相应孵化载体联盟组织5年以上,并组织开展多种类型的相关创新创业活动。

  (四)申请本项资金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高新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入驻深圳高新区范围内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符合国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标准;

  2、成立5年以内、入孵特色载体6个月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主要业务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3、具有核心技术优势,至少拥有1项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4、管理规范,具有市场前景和核心技术优势。

  以上申请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五、申请材料

  (一)孵化器载体申请材料

  1. 下载填写《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孵化器申报书》,提供该申报书纸质文件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 孵化器获市级(含)以上有关部门认定或备案的资质材料(如有);

  3. 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4.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验原件),审计报告是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

  5. 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6. 孵化器运营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及关于企业入孵条件及毕业条件的相关管理文件复印件;

  7. 在孵企业与毕业企业,主要包括:在孵企业、毕业清单及在孵企业申请专利/拥有有效知识产权信息一览表,并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在孵企业公章),在孵企业申请专利或拥有有效自主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在孵企业公章),毕业企业资质证明材料;

  8 上年度12月份专职管理团队社保清单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9. 孵化器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签署的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的复印件,孵化器聘请创业导师合同书复印件,孵化服务活动有关照片;

  10. 拥有种子资金或可支配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并提供资金使用的2个案例证明(如:投资证明文件等);

  11. 按时完成科技企业孵化器火炬统计工作及科研诚信承诺书;

  12. 上年度发生的运营费用的发票、合同、单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13. 其他荣誉证书及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众创空间载体申请材料

  1. 下载填写《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众创空间申报书》,提供该申报书纸质文件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 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3.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验原件),审计报告是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

  4. 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 众创空间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的入驻条件的相关管理文件复印件;

  6. 入驻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清单,并附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入驻协议复印件,项目简介(经创业团队签字)、入驻初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初创企业公章);

  7. 上年度12月份专职管理团队社保清单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8. 众创空间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签署的为入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复印件;众创空间聘请创业导师合同书复印件;众创空间服务场地和服务活动有关照片;

  9. 两个以上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获融资的案例证明(如:投资证明文件等);

  10. 按时完成众创空间火炬统计工作及科研诚信承诺书;

  11. 上年度发生的运营费用的发票、合同、单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公共孵化服务平台申请材料

  1. 下载填写《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公共孵化服务平台申报书》,提供该申报书纸质文件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 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3.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验原件),审计报告是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

  4. 公共孵化服务平台运营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5. 上年度12月份专职管理团队社保清单;

  6. 公共孵化服务平台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签署的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的复印件、孵化服务活动有关照片;

  7. 按时完成科技企业公共孵化服务平台火炬统计工作及科研诚信承诺书;

  8. 上年度发生的运营费用的发票、合同、单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企业申请材料

  1. 下载填写《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企业申报书》,提供该申报书纸质文件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 科技创新成果证明:包括专利证书、新品种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科技奖励获奖证书、行业技术奖励证书等;

  3. 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4. 单位资质证书;

  5. 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和研发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审计报告是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

  6. 办公场地经费支出明细及相关证明(如租赁合同复印件,房租银行流水清单等);

  7. 科技型小微企业在上述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入孵协议书或租赁协议或载体推荐函或其他证明文件,企业获得的知识产权证书等相关材料;

  8. 科研诚信承诺书;

  9. 其他荣誉证书及需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六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进入审计环节不再受理向审计机构补充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在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弄虚作假或者违规的,市科技创新委可以终止资助资金的拨付,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并将申报单位列入我委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律责任。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下载或自行组织填写,提交纸质版(一式六份)。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2021年4月12日至2021年5月20日

  (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45

(四)联系电话:86524479、86524476

(五)受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C1综合服务楼3楼301办公室。

  八、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九、办理程序

  申请人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指定受理地点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版——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委托审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审定——社会公示——项目入库。

  十、办理时限

  结合受理情况,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十一、证件

  证件:批准文件。

  十二、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资助。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规范使用资助资金,保证资金的使用绩效。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明:市科技创新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资金申报事宜,申请单位必须自主申报。凡是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请书的,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即视为骗取财政资金,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请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市科技创新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市科技创新委举报。

  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供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无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或属于虚假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审计报告,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不予采用。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项目申报单位一经立项,即对项目执行全过程负有主体责任。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开展研发活动,完成约定目标。有义务接受主管部门监督,配合主管部门完成中期检查和抽查。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主管部门按规定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记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取消其一定年限内申请科研资助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