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指南

2021-06-24 10: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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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指南

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指南

一、评价内容

开展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给予奖励补助,连续两次运营评价结果不合格或不参加评价的单位,取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资格。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四)《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20〕1号。

三、评价对象

参加本次运营评价对象为2019年以前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名单附后)。

四、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对当次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补助。当次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单位,评价期内每培育一家在孵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者省级(含)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给予5万元奖励补助,同一孵化器、众创空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同一在孵企业的同一事项不予重复奖励。

支持方式:奖励补助。

    五、注意及限制事项

(一)本次运营评价期为2019年;

(二)评价期内被国家有权机关评为合格(C类)或者不合格(D类)的单位,当次运营评价结果不得为优秀;

(三)未按“全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相关要求上报评价期统计数据的单位,当次运营评价不合格;

(四)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的,不予受理。

    六、评价材料

(一)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申请书原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运营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及关于企业或团队入驻、毕业条件的相关管理文件复印件;

(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

(四)评价期内获得国高认定或省级(含)以上科技奖励的入驻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入驻企业公章)、孵化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国高认定证书或科技奖励证书复印件(加盖入驻企业公章)等;

(五)疫情期间为入驻企业或团队减免租金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发布的租金减免通知、与入驻企业或团队签订的租金减免协议等)

(六)科研诚信承诺书;

以上材料须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电子版,其中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后上传。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委核实后将不予立项资助,并按我委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将申报单位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八、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1年4月12日-2021年5月12日(截止18:00);

申请单位在网上填报受理时限内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上传电子扫描版申请附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点击“签字盖章页打印”将打印文件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提交审核(系统受理状态为“待窗口受理”)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提交纸质材料具体时间和方式将另行通知。

(三)业务咨询电话:26710009、26924430、88102119;

系统技术支持电话:86576087、86576088。

九、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

十、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或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审定。

十一、受理时限

成批处理。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报单位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资金拨付。

十三、法律效力

申报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四、收费

不收费。

附件:市级众创空间名单(2019年以前认定)

明:市科技创新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资金申报事宜,申报单位必须自主申报。凡是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请书的,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即视为骗取财政资金,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请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市科技创新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市科技创新委举报。

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供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无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或属于虚假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审计报告,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不予采用。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