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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我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孵化体系和创新创业生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特制定印发《南山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备案管理办法》,对南山区符合备案条件的孵化载体予以备案。请南山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按照最新《南山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备案管理办法》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注意事项 1.备案对象:针对南山区所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2.受理时间:2023年10月18日-2023年12月18日 3.备案要求:备案主体须提交当年度载体最新材料,含附件《南山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备案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提交至cyzx@szns.gov.cn,并抄送至szpis@szpis.cn。 4.备案规则:首次备案常年受理,信息需进行年度更新,每年安排1-2次集中受理,具体受理时间以发布的备案通知为准。 5.咨询电话: 南山区科技创新局:0755-26470502 深创协:0755-33973766 蓝老师:15915379125 郝老师:13257569817 材料提交后请及时联系深创协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并提交盖章扫描件。 附件下载 1、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南山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南山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备案管理办法 3、南山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备案申请表 4、南山区孵化载体备案申请表附件 请扫描以下二维码或点击阅读原文进行下载。 南山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0〕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管理,打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南山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是科技企业孵化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 众创空间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以科技型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孵化器类型包括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备案主体为运营上述各类孵化载体的法人;载体在孵企业及团队应主要为以技术、产品研发、商业模式等创新为特征的科技型中、小、初创企业及团队。 第四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国际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参照本管理办法中孵化器有关要求进行备案;粤港澳众创空间、国际化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参照本管理办法中众创空间有关要求进行备案;专业引领型项目孵化载体另行备案。 第五条 申请南山区众创空间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在南山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众创空间实际运营场地在南山区范围内; (三)运营时间满半年,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 (四)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1年以上有效租赁期),提供创业工位,并具备会议室、展示区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五)在孵团队及企业不少于10个,且企业注册地位于南山; (六)拥有专业的运营管理和服务团队,团队人员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载体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不少于3名(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七)拥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包括入驻对象的评审认定办法、毕业与退出机制、日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办法、信息登记与管理制度等; (八)具备开展各种服务及活动的能力,能够提供科技金融、投资路演、宣传推介、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及活动; (九)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法人)未被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第六条 申请南山区孵化器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在南山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孵化器实际运营场地在南山区范围内; (三)运营时间满半年,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及目标,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孵化场地集中,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1年以上有效租赁期),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五)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且企业注册地位于南山; (六)拥有专业的运营管理和服务团队,团队人员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名,创业导师不少于3名; (七)拥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包括入驻对象的评审认定办法、毕业与退出机制、日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办法、信息登记与管理制度等; (八)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链接等各类创业服务; (九)孵化器运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法人)未被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第七条 孵化载体首次备案常年受理,备案主体提出备案申请,须提交《南山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备案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由南山区创新发展促进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初审项目分批组织工作人员及专家开展现场考察,考察通过后,开具备案回执,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第八条 孵化载体备案更新定期受理。南山区创新发展促进中心对区内孵化载体实施动态管理,备案信息需进行年度更新,每年安排1-2次集中受理,具体受理时间以发布的备案通知为准。备案主体须提交当年度载体最新材料,由区创新发展促进中心确认备案信息更新后,开具备案回执,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第九条 通过备案的孵化载体应积极主动配合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备案统计工作,主动报备载体发展与企业孵化的最新动态,配合年度载体发展及企业信息数据统计工作,如实上报统计数据。 第十条 通过备案的孵化载体运营主体注册地或实际运营场地搬离南山区的,应主动报备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撤销备案。 第十一条 通过备案的孵化载体应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于在备案过程中,出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区创新发展促进中心将取消该载体备案资格,并对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山区创新发展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南山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2019》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办法可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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