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创新孵化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深圳市科技创新孵化协会(英文:Shenzhe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Incub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深圳市从事科技创新、创新创业及科技服务行业相关的企业、机构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单位,规范协调会员单位,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落实深圳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创新发展高地,汇聚、整合深圳市的产业空间和服务资源,加强资源与信息共享,为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优质的产业空间和服务;
2.搭建并维护全市性综合服务平台,促进企业和创业者的交流合作;
3.举办各种投融资、知识产权、项目对接等公益活动,为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多层次的、全面的专项培训及辅导;
4.吸纳和扩大协会成员,积极组织开展各项合作和交流活动;
5.发挥协会资源优势,掌握市内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发展状况,提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的建设意见,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等;
6.发布行业白皮书,制定行业认定标准,编辑出版相关刊物、简报、画册、设计制作海报、培训资料、研究报告等。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本行业的企业及相关单位,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众创空间,包括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客服务平台、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及产业园等不同表现形式的企业孵化培育载体。
(二)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服务机构,包括为企业、团队或个人提供包括创业服务(创业导师、创业咨询、创业沙龙及讲座等)、投融资服务(股权投资、贷款、担保、科技金融等)、人才服务(人才推介、招聘、人力资源外包等)、市场推广、管理咨询、研发、财务、知识产权等各类专业服务机构。
(三)其它。包括支持本团体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相关组织及个人等。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注册地在深圳市或在深圳有分支机构;
(四)为市内创新创业企业和创客提供专业服务,在专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具有相关的技术知识和能力。
(五)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关证件,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拟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团体活动、接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团体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享有本团体提供的公共资源;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支持和参与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
(五)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六)努力宣传协会,积极推荐新会员入会;
(七)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相关资格证件。会员违反会费管理规定或一年以上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团体章程,将由本团体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约行规以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惩戒、除名,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本团体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授权理事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常务副秘书长等机构或职务。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章程制定或修改应当经参会会员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会会员半数表决通过。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团体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单位不超过会员单位的1/3,且不得低于9个。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荣誉会长的聘请;
(五)决定本团体具体的工作业务;
(六)拟定本团体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制定本团体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八)决定本团体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团体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新申请的入会和对会员的惩戒;
(十)制订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单位数在50家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团体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荣誉会长若干名,本团体荣誉会长应由德高望重,在业界有一定的声望和号召力的人士担任。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业务二年以上;
(二)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三)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本团体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可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为专职。特殊情况下,理事会认为必要时秘书长可由副会长兼任。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副会长兼任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团体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由理事会进行提名推荐,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人员如需调整,授权理事会审议决定,并报下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追认。监事有权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监督,在闭会期间监督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成员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确认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时,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八)接受会员对惩戒措施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者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已经担任理事会理事的,不能同时担任监事。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成员单位或其他机构及个人自愿赞助的活动经费;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接受捐赠或赞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本团体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本团体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单位、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团体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于每年五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本团体应当同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应当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
(一)捐赠或赞助情况;
(二)服务项目收费及其他收入情况;
(三)经费使用情况;
(四)理事会决议、决定;
(五)会长、副会长、理事单位、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与本团体关联交易情况;
(六)章程规定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本团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所属行业或者相关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团体应当向全体会员发出警示通报:
(一)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服务质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腐败案件的;
(二)媒体披露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问题的;
(三)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向本团体通报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行业声誉事件的。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以下简称协会党支部)。会员单位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党组织孵化、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建工作。
第四十七条 协会党支部是党在深圳市科技创新孵化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协会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团体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协会党支部领导;优先推荐协会党支部成员担任本团体理事会和监事会领导。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协会党支部对会员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会议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移交给同类非营利组织,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5年4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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