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阅读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和《广东省大学科技园实施办法》(粤科高字〔2020〕110号)文件要求,我厅将组织开展2021年度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运营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及要求
(一) 省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以下统称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必须参与运营评价,对于连续2年不参与运营评价的,取消资质;当年运营评价为D等级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资质。
(二) 鼓励省级以外的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参与运营评价,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应为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包含国家、省、市、区、县)认定。
2.众创空间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少于10家,创业导师不少于6名,具备投融资功能。
3.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创业导师不少于12名,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4.加速器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创业导师不少于8名,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不少于1家。
5.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创业导师不少于10名,具备投融资功能,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三) 所有参与评价的单位须按照国家、省火炬统计调查工作要求参与年度火炬统计,其中众创空间、孵化器已要求在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网站(www.tyrz.chinatorch.org.cn/hjismp/a/login#tj)参与2020年度火炬统计;加速器、大学科技园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广东孵化在线(www.gdfhq.org/frontend/login)参与2020年度火炬统计。
二、评价结果及说明
(一) 运营评价依据运营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4)开展,评价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4个等级。
(二) 2020年度新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国家大学科技园资质认定的载体,当年评价列为A等级(因获国家级资质认定的不重复列为A等级)。
(三) 珠三角地区评价为A等级,粤东西北地区评价为A、B等级的载体须在评价年度新增毕业企业、孵化基金额及创业导师。
三、评价程序
(一)申报。
符合条件的单位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d.gov.cn)”(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申报,操作指引详见附件5。
(二)审核推荐。
各地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汇总表(详见附件6)。
(三)材料报送。
1.地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按照申报书(系统生成带水印)、真实性承诺函原件、附件材料的顺序合订成册(一式1份胶装报送,需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报送所属地市科技主管部门;
2.各地市科技主管部门将系统生成的推荐汇总表报送省科技厅。
四、申报时间
(一) 申报单位网上申报时间为2021年10月14~28日17:00;
(二) 各地市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日17:00。
(三) 纸质申报材料报送省科技厅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5日17:00。
五、联系方式
(一)联系人及电话。
1.广东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专业机构):
朱 婧,020-83163487、13450381525
2.高新技术处(政策咨询):
龙冉冉,020-83163872、13420528751
3.业务受理与技术支持:020-83163338
(二)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地址。
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省科技信息大楼1楼综合业务办理大厅(邮编:510033)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7〕101号)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
第三条 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对所辖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 示范基地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地的运营管理单位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广东省注册登记时间2年以上。
(二)基地入驻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30家(个)以上,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其中,创业团队应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3名核心成员组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成果,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创业目标。
(三)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含知识产权服务)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四)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免费或低收费服务活动场次(包括各类培训、论坛、会议、沙龙等活动)占全年服务场次的20%以上。
第七条 示范基地应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管理单位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 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4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5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条 示范基地应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下列类型的创业基地予以优先认定:
(一)在开展大学生创业服务方面成效显著,特别是有制定鼓励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提供专门服务场所的创业基地。
(二)在服务港澳青年创新创业方面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的创业基地。
(三)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
(四)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的创业基地。
(五)经地级以上市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青年创业示范园区等。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省直单位直接推荐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三条 认定程序:
(一)专家评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示范基地候选名单。
(二)现场考察。对示范基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或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
(三)公示确认。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意见,确定示范基地名单,公示通过后发文公布确认。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五条 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基地授予“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牌匾,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转化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每年1月底前向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示范基地运营情况,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单位)负责对辖区内(下属)示范基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2月底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每次认定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基地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并对市级及以上示范基地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字〔2017〕1号)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 © 深圳市科技创新孵化协会 粤ICP备16106549号 粤公网安备440305020053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