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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推动龙岗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7〕6号)、《深圳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30号)、《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深府规〔202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区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位于龙岗区辖区内的,经龙岗区人力资源部门认定通过的,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经营场所、创业指导和政策宣讲等服务的各类创业孵化载体。
第三条 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精准服务的基本原则,重点孵化我区创新引领能力强、带动就业效果好的创业实体。
第四条 区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为:
(一)保障经营场所。提供经营场地、仓储物流、公共会议场所、物业管理及后勤保障等;
(二)开展创业服务。重点服务在龙岗创业的自主创业人员,积极宣传并协助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实训、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代理商事业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支持、专利申请等服务;
(四)促进项目对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牵头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指导全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第二章 基地认定
第六条 创业孵化载体申请认定为区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至少3名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备孵化服务管理能力且全职提供服务;
(二)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创业实体的要求,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三)场地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且入驻的创业实体已在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或租用属于街道、社区集体物业产权的场地;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四)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0家,其中初创企业占比不低于30%;
(五)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六)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评估、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
(七)对港澳居民创办的创业实体,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在毕业年度内或在毕业5年内创办的初创企业,有具体明确的优惠措施。
位于龙岗区内的高校、中专、技工院校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在场地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数量等认定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根据全区经济发展、产业布局以及促进就业创业的实际需求,对全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应当将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与区域性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辖区居民就业紧密结合起来,引导条件成熟、孵化效果好的创业孵化载体申报成为创业孵化基地。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牵头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采用“集中受理、统一评审”的方式,每年定期开展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应当向其运营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场地房地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合同,或者属于街道、社区集体物业的产权证明;
(三)入驻创业实体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或者其他相关场地租赁合同。
申请资料齐全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十条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基地开展现场核查。基地实际运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一致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初审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报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复核。
第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根据评审要素,组织完成评审工作,出具复核意见。
复核通过的,报区人力资源局审定。区人力资源局依据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影响认定的,授予区创业孵化基地的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已获认定基地应当参加年度考核(当年度新认定的参加下一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认定的龙岗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须参加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保留基地称号;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龙岗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称号。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应结合基地当时认定条件开展,采取“老基地老办法、新基地新办法”,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一)运营管理。重点考核基地日常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运营状况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场地保障。考核场地面积、办公环境、硬件设施、公共功能区等硬件情况;
(三)服务能力。考核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组织创业指导、项目路演、政策宣讲等活动的开展情况,以及在孵创业实体总数、入驻率和申请享受自主创业扶持补贴的创业实体数量;
(四)孵化成果。重点考核运营管理单位在过去一年对实体企业的具体服务举措,特色成效及孵化成果;
(五)诚信经营。重点考核运营管理单位在过去一年是否有通过不正当手段申领或协助他人申领政府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区级基地已被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部门认定为创业基地的,可结合市级基地年度考核成果,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根据实际确认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区创业孵化基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年度考核:
(一)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根据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制定年度考核通知,公布考核细化标准。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根据年度考核通知,组织辖区基地进行年度考核;
(二)区创业孵化基地对照年度考核要求及标准开展自评,向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交书面自评报告;
(三)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通过查验自评报告、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初步考核,出具年度考核初审意见,报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四)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查,报区人力资源局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区创业孵化基地加强运营团队建设,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做好宣传引导、跟踪统计及处理有效投诉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已认定基地运营机构、管理单位发生变化,或在基地原址基础上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基地运营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核查,并经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确认其仍符合当时基地认定条件的,报区人力资源局备案。
第十九条 鼓励创业孵化基地申报上级资质,对龙岗辖区内被认定为或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或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所获得的最高级别奖补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逐级获得上一级奖补的(同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视为同级创业孵化基地的上一级),按照最高奖补标准补齐奖励差额。
第二十条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龙人规〔2020〕3号),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贴从区就业专项资金“其他就业费用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基地奖励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基础建设、设施完善、设备购置及基地运营管理等支出。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贴资金的监管,指导创业孵化基地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
第二十二条 建立奖励补贴审核机制。加强跨部门信息、数据共享,避免多头申报和重复享受补贴,相关奖励补贴政策若与我区促进产业发展、改善民生事业等各类优惠政策有重复交叉的,同一项目按照“一次优惠、从优不重复”的原则由申请人主动告知,自主选择优惠。
第二十三条 加大对奖励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申报机构和个人弄虚作假、隐瞒情况骗取补贴资金的,或由于有关部门审核过程出现失误等其他情形造成奖励补贴资金损失的,应积极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记入相关机构和个人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的机构和个人,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创业孵化基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核查并报区人力资源局确认后,由区人力资源局取消其区级基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运营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
(二)不再符合其当时认定条件的;
(三)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1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四)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行政处罚,且被纳入相关诚信系统的;
(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为或其他应当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入驻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已根据深圳市相关规定享受创业场租补贴的,自其入驻的区创业孵化基地资格被取消的次月起继续入驻的,不再按创业孵化基地场内标准申领场租补贴;选择入驻我区其他创业孵化基地的,继续按相应标准申领剩余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认定的龙岗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直接纳入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无须重复认定和重新授牌。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条件,引导该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加强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深圳市龙岗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深龙人通〔2017〕117号)废止。
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创新引领支撑作用,结合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重点扶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领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在每年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对超出预算的项目可按一定比例调整。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助的申请人应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十七条(创新创业活动资助)、第二十条第(一)项(软科学资助)除外。
第二章 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第五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龙华区未获得过认定奖励的给予30万元奖励,已获得过认定奖励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六条 企业研发投入激励。
对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上年度研发加计扣除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根据区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激励预算,按照统一比例(最高为企业上年度研发加计扣除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第七条 市场准入认证资助。
对近2年获得国内外市场准入认证(认证种类清单在操作规程中另行明确)的企业和机构,予以单项认证费用50%,国家级认证和国际认证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认证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获得资助后换发新证的不予重复资助。
每家单位每年度获得本条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人才创业支持计划
第八条 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资助。
(一)国家、省市团队创新创业资助
对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给予团队获得的国家级资助金额50%、不超过100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广东省“珠江计划”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团队获得的广东省、深圳市级资助金额50%、单项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资助。
对上述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按照其在龙华区成果产业化收入的30%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另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资助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800万元(其中场地装修费不超过实际资助总额的20%,场地装修费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下同;房租包括物业管理费,下同)。
对区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包括财政核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下同)的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团队,承诺其科研成果在龙华区内转化的,对其在龙华区内创办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确有转化潜力的企业或机构,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资助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800万元;另按照成果产业化收入的30%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的资助(本细则实施前已获得龙华区500万元人才团队配套资助的,5年不超过1000万元。)
(二)人才创新创业资助
1、对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深圳市杰出人才、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深圳市“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创办的企业,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但不超过其自筹金额的研发投入资助;按照成果产业化收入的30%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700万元的资助;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的50%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800万元。
2、对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青年项目入选者、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B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按照成果产业化收入的30%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400万元的资助。
3、对深圳市后备级人才和海外高层次C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按照成果产业化收入的30%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400万元的资助;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本条第(一)款中团队创办的单位,团队、团队依托单位合计占股应在扣除风险投资机构股份后占股30%以上(创办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的,团队、团队依托单位合计出资占开办资金30%以上);本条第(二)款人才创办的企业,人才应在所创办企业中占股30%以上;首次申请资助时人才认定应在有效期内。
对本条第(二)款中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每年新增立项的企业数量不超过10个。
第四章 创新平台建设计划
第九条 创新载体资助。
(一)对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国家级资助金额50%、不超过3000万元的配套资助;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800万元。
上述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能够在龙华区实现创新载体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的,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资助资金分批拨付。
(二)对广东省、深圳市级创新载体,分别给予广东省、深圳市级资助金额50%、单项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广东省、深圳市级创新载体,另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上述创新载体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能够在龙华区实现创新载体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的,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资助资金分批拨付。
(三)对近2年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建设已投入的50%、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获得奖励后通过复审等方式换发新证的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亿元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企业,给予内部研发机构建设已投入的30%、不超过100万元培育(提升)资助;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内部研发机构建设已投入的40%、不超过150万元培育(提升)资助。
(五)对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经评审通过的,给予其建设已投入的50%、不超过300万元资助。已获得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资助的,给予差额资助。
第十条 研发机构资助。
(一)对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研发机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分别给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级资助金额的50%、单项不超过1000万元的配套资助,资助资金分批拨付;另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租金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400万元的房租资助。
(二)对龙华区认定的区重点研发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最长5年资助:
1、对区重点研发机构A类、区重点研发机构B类、区重点研发机构C类,分别给予启动经费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资助;从启动经费拨付之日第2年起连续4年每年分别给予A、B、C三类区重点研发机构600万元、400万、200万的运营经费资助。本条中的启动经费、运营经费可用于设备费、科研材料及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其他费用(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单位水电暖等消耗、管理费用、绩效支出等。
2、对获得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给予深圳市级资助金额50%、每家单位每年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补。
3、按照研发机构建设已投入(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的50%,分别给予A、B、C三类研发机构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的资助。
4、给予研发机构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资助及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 协同创新资助
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服务平台或者行业协会等创新主体或者创新组织,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或者共性需求,整合优势资源,共建的具备公共服务属性,能够协作开展产业技术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公共服务的协同创新平台,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按下列标准予以资助:
(一)按不超过平台建设已投入(不含土地成本等)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助。每年资助的协同创新平台不超过3家。
(二)支持协同创新平台开展技术攻关等产业协同创新活动,对取得技术领先成果并与3家以上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给予项目服务收入的20%、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第五章 科技金融支持计划
第十二条 科技金融资助。
(一)单个单位纳入备案的“科技孵化贷”贷款额度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科技成长贷”贷款额度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家单位1年内累计纳入备案的贷款不超过2次。
对纳入备案、获得贷款且按时还款的单位,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为上限,给予贷款利息的50%、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资助;给予投融资服务费50%、不超过100万元的贴保资助。
(二)对近2年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天使投资人前10强、早期投资机构前30强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的企业,给予其实际获得现金投资额2%、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第六章 创新质量提升计划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奖奖励。
对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予以200万元奖励,二等奖获得者予以100万元奖励,三等奖获得者予以50万元奖励。对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予以等额配套奖励。
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和成果产业化资助。
(一)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1、 对牵头承担或者参与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科技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给予其实际获得的国家级资助金额50%、不超过800万元的配套资助。
2、 对牵头承担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且实际获得国家级资助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另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资助及最长5年的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800万元;
对龙华区外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主持或参与单位,并且其所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或已基本完成相关研究开发任务,通过在龙华区设立企业或机构来转化其科研成果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确有转化潜力的,按照其成果产业化收入的30%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800万元的资助。
(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其实际获得的广东省级资助金额50%、不超过200万元的奖补。
(三)对获得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给予深圳市级资助金额5%、每年合计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该项资助与本实施细则深圳市级其他配套资助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四)院士(专家)工作站。对获得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办经费资助的,给予等额资助。
每家单位每年度获得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资金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获得的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资金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五条 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相关项目资助。
(一)对“诺奖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基础研究机构”、“制造业创新中心”,经论证对龙华区产业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的,给予如下扶持:
1、 深圳市级资助金额2亿元以下(不含)的给予深圳市级资助金额50%、不超过5000万元的配套资助;深圳市级资助金额2亿元以上的给予深圳市级资助金额30%、不超过1.5亿元的配套资助。
2、 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资助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
(二)对“海外创新中心”,给予深圳市级资助金额50%、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十六条 高成长性企业奖励。
(一)高成长性企业是指独角兽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最近2年公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为准);最近2年内获得经政府备案或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单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估值在10亿元以上、成立时间不超过8年的企业;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最近2年公布的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榜单为准)等三类企业。
(二)一次性给予上述三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连续3年给予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30%、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资助;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分别不超过1500万元、1000万元、4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活动资助。
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评审通过的,给予活动实际产生的组织费、宣传推介费、会议费(含场地费、设备及布展费、资料印刷及制证费)、安全保障费实际支出50%、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每年资助的创新创业活动不超过20场。
第十八条 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单位注册地位于龙华或获奖后落户龙华的,予以奖励。获得国际、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100、80、6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市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80、60、50万元的奖励;获得区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50、30、2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进行奖励(不重复资助)。
第十九条 高交会、国家级人才交流大会参展活动资助。
给予参展单位展位费用50%、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条 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
(一)软科学资助。经评审通过的,对优秀定向项目给予每项30万元资助,对一般定向项目给予每项20万元资助。对优秀非定向项目给予每项20万元资助,对一般非定向项目给予每项15万元资助。每年资助的软科学项目不超过10项。
(二)基础研究项目资助。经评审通过的,对优秀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每项30万元资助,对一般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每项20万元资助。每年资助的基础研究项目不超过10项。
第七章 园区创新能力提升工程
第二十一条 支持创建高水平孵化载体。
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的,给予国家级扶持金额50%,每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配套扶持。对获得广东省、深圳市众创空间认定的,给予省、市扶持金额50%,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认定的,给予国家、省、市扶持金额50%,每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配套扶持。获得同一载体类别多级认定的,按照最高资助金额给予差额资助。申请项目的上级扶持经费实际到账时间应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但在本实施细则实施的第1年,其上级扶持经费实际到账时间可在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前5年内。
第二十二条 奖励建设优质众创空间。
对认定满1年且运行无异常的区级及以上众创空间,根据入驻创客个人(团队)、企业上年度获得区级及以上创新创业比赛前三等次的,按其获得奖励金额总额的5%给予奖励。每年给予每家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的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奖励建设优质孵化器。
对认定满1年且运行无异常的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其上年度每孵出或新引进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每培育或新引进一支广东省“珠江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每年给予每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的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奖励建设优质加速器。
对认定满1年且运行无异常的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加速器,按其上年度每培育或新引进一支广东省“珠江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每年给予每家科技企业加速器运营主体的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鼓励培育优质科技型企业。
除上述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外,对认定满1年且运行无异常的区级及以上孵化载体,按其上年度每培育或新引进一家优质科技型企业另给予奖励。其中独角兽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其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子公司给予10万元奖励;准独角兽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其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子公司给予5万元奖励;其他优质科技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 支持入驻单位发展。
(一)对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2018年12月26日后的房租,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经费50%,每年分别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
(二)对2018年12月26日前入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和软件园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经费50%,每月每平方米最高20元资助,其中入驻孵化器、软件园、加速器的,资助面积分别不超过500、2000、2000平方米。
如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入驻同一孵化载体类别的同一单位资助期限最长3年。
第二十七条 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发展。
对入驻“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且为孵化载体认定范围的港澳团队或企业,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资助100%的补贴,单个港澳团队、港澳企业每年房租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20万,资助期限最长2年。
第二十八条 对能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符合龙华区科技与产业发展导向的重大科技项目,可单独组织论证,并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立项,资金审批权限按区委区政府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跟踪监管
第二十九条 获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严格按照《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使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按照本实施细则配套的操作规程的规定签署承诺函或资助合同,并主动接受、配合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的跟踪检查,在项目完成后按合同约定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要求申请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视情况采取追回其违规获得的扶持资金,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拨付资金,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系统,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系统期间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申报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不予审核通过。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和公布项目申报指南,申请人按指南要求如实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 配套资助项目各预算科目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但人力资源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配套资助资金的50%。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近2年是指申报之日(含申报之日)前2年内。
第三十四条 申请配套资助项目,上级部门未约定项目执行期限的,申报单位应在上级资助经费实际到账2年内且项目通过验收前提出申请;上级部门有约定项目执行期限的,申报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6个月前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本实施细则中对上年度投入进行事后资助的项目,在计算上年度投入时均应扣除上年度获得的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额。
第三十六条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本实施细则同类别多项资助或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资助或奖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同时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资助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资助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资助或奖励。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原《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深龙华府办规〔2018〕2号)同时废止。本细则实施前已申报但尚未处理完毕的项目,按原《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深龙华府办规〔2018〕2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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