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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1 为推动坪山区企业技术自主创新,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以及《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2017-2020 年)》、《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1.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1.3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1.4 本操作细则所资助的企业均为科技型企业,平台与机构均为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平台与机构。
1.5 申报单位的同一事项、同一空间符合多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政策规定的,原则上只可选择其中一项资助政策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事项已享受本区其他科技、产业、人才类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1.6 本操作细则中提及的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均为财务审计报告中的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科目。
第二章 操作细则
2.16 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和改造资助
2.16.1 政策内容
(一)对加建、改造的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在科技创新空间载体改造完成并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后,按实际建设费用投入金额,分档次给予建设或改造主体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投入 5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 500 万元。
(二)对纳入区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改造计划并委托区属国有企业实施的加建、改造项目,按照实际建设费用投入的 7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 2000 万元。区属国企开展上述加建、改造项目致租金损失的,按区属国企作为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价格或片区租赁指导价的100%,根据实际加建、改造时间,给予最高 6 个月的空置期租金资助。
2.16.2 申请条件
2.16.2.1 申请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和改造资助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须为注册在坪山区的产业地产开发企业,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类公共空间建设、运营企业,或科技园区开发企业,或项目公司注册在坪山区;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需事先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备;
(三)申请支持的项目依法取得规划、建设等许可认定,最长可在申报时的前五个年度内开工建设,申报时已完成全面建设并获得相关资质;
(四)项目用途为科技创新类空间用途,行业范围须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应有 70%的面积用于科技企业入驻;
(五)建设费用投入包括土地费用、前期工程费用、装修费用,不包括购买家具、家电、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六)加建指在原有结构上加盖新的结构,原有结构不变化;改造指在已建建筑结构上进行修改或者扩充。
2.16.2.2 对社会主体改造科技创新空间载体的资助标准:
(一)确定资助基数:从改造面积*改造单价(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信息价)确定的改造成本与专业工程造价审计确定的成本中,取较低值作为资助基数。
(二)分档资助标准: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确定资助金额。实际建设费用投入100万元(含)以下的,按50%给予资助;实际建设费用投入100万元-300万元(含)之间的, 按30%给予资助;实际建设费用投入300万元-500万元(含)之间的,按10%给予资助;实际建设费用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5%给予资助。
2.16.2.3 每家企业年度享受的资金资助额度不与其上年度缴纳的税收相挂钩。
2.16.3 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和改造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申请单位在开展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和改造前,须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改造方案,在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提交土地权属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拟加建和改造的科技创新空间载体进行考察论证,在与建设单位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区科技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与入驻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产权不完整的社区旧厂房提供社区和业主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科技创新空间载体产业规划、功能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七)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
(八)科技创新空间载体的建设或改造费用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九)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申请加建资助的单位须提供);
(十)区属国企作为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实际加建、改造时间的证明材料(区属国企申请空置期租金资助的单位须提供);
(十一)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6.4 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评审类。
2.17 众创空间运营资助
2.17.1 政策内容
(一)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的,一次性给予空间运营单位最高 200 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省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的,按省市资助额 50%给予空间运营单位最高 150 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已认定的坪山区众创空间给予运营管理机构最高50 万元的资助。获得多级认定的,按照最高资助金额给予差额资助。
(二)对成功孵化“种子企业”的众创空间,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每成功孵化一个“种子企业”,根据“种子企业”规模或投后估值金额,分档次给予众创空间最高 6 万元孵化奖励,每个众创空间每年最高奖励 100 万元。
(三)对获得深圳市创客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的,经核准,给予运营单位市资助金额 50%、最高 100 万元的配套资助。
2.17.2 申请条件
2.17.2.1 申请众创空间运营资助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坪山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社会组织;
(二)申请资助的众创空间须在坪山区建成后通过国家、省、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或获得资助。
2.17.2.2 区级众创空间须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众创空间注册地在坪山区,众创空间的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且承诺 3 年内不得变更用途;众创空间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 3 年以上;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 300 平方米,其中供创客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建筑面积 2/3(含)以上;
(三)拥有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管理团队,能为创客提供器材、工具、设备等硬件资源和相关软件,开展创意分享、资源对接、创业辅导等创新创业服务;
(四)入驻创客或创客项目不少于 8 个;
(五)每年举办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 10 场,每场参与人数 20 人以上。
2.17.2.3 实施办法所称被孵化的种子企业须满足:
(一)企业注册资本 100 万元(含)以上;
(二)在坪山区注册,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主营业务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
2.17.2.4 国家级众创空间按照面积分等级给予资助:
1000 平方米以下,资助 60 万元;1000 平方米(含)以上,面积每增加 1 平方米资助金额相应增加 350 元,最高资助 200 万元。
2.17.2.5 区级众创空间的具体资助标准:
1000 平方米以下,资助 20 万元;1000 平方米(含)以上,面积每增加 1 平方米资助金额相应增加 75 元,最高资助 50 万元。
2.17.2.6 孵化种子企业的具体奖励标准:
按正常经营的每家种子企业 1 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奖励;被孵化的种子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100 万元以上, 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 500 万元的,按每家种子企业 2 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 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 1500 万元的,按每家种子企业 4 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500 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 2500 万元的,按每家种子企业 6 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奖励。
2.17.2.7 申请第三款创客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的,须获得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资助,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或已通过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2.17.2.8 已被认定为国家、省或市级且注册、运营在坪山区的众创空间,自动认定为区级众创空间,同一众创空间不能重复申请资助。
2.17.3 申请材料
2.17.3.1 申请众创空间运营资助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众创空间运营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2.17.3.2 申请区级众创空间认定的单位,须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复印件,产权不完整的社区旧厂房提供社区和业主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专职管理人员的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上年度专职管理人员社保清单;
(四)入驻创客或项目协议复印件;
(五)众创空间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运营管理方案;
(六)众创空间举办创新创业活动的证明材料。
2.17.3.3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须同时提供:
(一)获得国家、省、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认定文件、备案文件、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合同等资料均可);
(二)申请省市级众创空间配套资助的单位需同时提供:获得上级资助的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2.17.3.4 申请第二款奖励的单位,还须同时提供:
(一)众创空间认定相关证明材料、被孵化企业法人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商业计划书及其他企业孵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单位与被孵化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或入孵协议;
(三)被孵化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交给税务部门的财务报表或投后估值证明材料。
2.17.3.5 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需同时提供:获得深圳市创客服务平台的资助文件、资助经费到账凭证或通过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2.17.3.6 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7.4 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第一款国家级、省市级、区级众创空间运营资助属核准类,区级众创空间认定属评审类;第二款、第三款资助均属核准类。
2.18 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
2.18.1 政策内容
(一)对获得国家级科技孵化器认定的,一次性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最高 300 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按省、市资助额的 50%,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最高 250、200 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已认定的坪山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最高 150万元的资助。
(二)对成功孵化项目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每成功孵化一个项目,给予孵化器 5-10 万元孵化奖励,每个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最高奖励 150 万元。
2.18.2 申请条件
2.18.2.1 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坪山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二)申请资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须通过国家、省、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或资助;
2.18.2.2 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须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注册地在坪山区,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有比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超过 2000 平方米(含),其中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总面积的 2/3 以上,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 5 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三)孵化器正常运作 1 年以上,设有专门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场地面积不低于 150 平方米,可为入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政策、财务、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等相关的公共服务;
(四)在孵化器内注册的、处于初创期在孵科技型企业不少于 10 家,单个在孵企业租用孵化器场地面积不高于 5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场地面积不高于 1000 平方米);
(五)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成立时间不超过 3 年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 万元的企业。
2.18.2.3 被孵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本 200 万元(含)以上;
(二)在坪山区注册,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主营业务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
2.18.2.4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面积分等级给予资助:
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下,资助100万元;10000平方米以上,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资助金额增加100元,最高资助300万元。
2.18.2.5 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具体资助标准:
面积10000 平方米(含)以下,资助50万元;10000平方米以上,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资助金额增加50元,最高资助150 万元。
2.18.2.6 项目孵化具体奖励标准:
根据孵化项目的规模确定每孵化一个项目的奖励额度,被孵化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500 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 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 2500 万元的,给予 5 万元奖励;被孵化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 5000 万元的,给予 8 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2000 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 1 亿元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2.18.2.7 已被认定为国家、省或市级且注册、运营在坪山区的孵化器,自动认定为区级孵化器,同一孵化器不能重复申请资助。
2.18.3 申请材料
2.18.3.1 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2.18.3.2 申请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单位,须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复印件,产权不完整的社区旧厂房提供社区和业主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管理人员的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入驻项目协议复印件;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运营管理方案。
2.18.3.3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一)获得国家、省、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认定文件、备案文件、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合同等资料均可);
(二)申请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配套资助的单位需同时提供:获得上级资助的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2.18.3.4 申请第二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一)孵化器认定证明相关材料、被孵化企业法人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商业计划书及其他企业孵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单位与被孵化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或入孵协议;
(三)被孵化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投后估值证明材料(申请按照收入或估值规模给予奖励的单位需提供)。
2.18.3.5 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8.4 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第一款国家级、省市级、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属核准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属评审类;第二款企业孵化奖励属核准类。
2.19 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
2.19.1 政策内容
(一)鼓励社会资源参与科技园区建设,对通过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区级科技创新园,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200万元的资助。
(二)鼓励科技园区扶持企业上市,每引进或培育一家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年度获得此项奖励金额最高 200 万元。
2.19.2 区级科技创新园区的认定标准
(一)科技园区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有比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每年须按要求向区科技主管部门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二)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超过 30000 平方米(含),其中用于入驻科技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2/3 以上,作为科技园区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三)科技园区有通讯、网络、办公服务等方面的共享设施,设有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等方面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可为入驻科技企业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四)园区入驻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五)入驻园区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1.在科技园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2.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活动;3.主营业务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政策,不得从事与该园区发展方向不符的经营活动;
(六)园内企业综合效益好,土地利用率高,具备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环保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2.19.3 申请区级科技创新园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园区及管理机构情况说明(含园区面积、企业入驻面积及占比、科技企业入驻面积及占比、科技企业占入驻企业比例等);
(四)园区建设规划及运营方案;
(五)上年度为园区企业提供服务的情况;
(六)科技园区(孵化基地)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清单(入驻企业名称、租赁的房号、面积、注册资本、主营业务介绍、上一年度税收、产值、利润、知识产权情况、标注国高企业等);
(七)所有园区入驻企业的国高企业证书、ISP/ICP 证书等;
(八)有助于说明科技园区资质和服务水平的其他证明文件。
2.19.4 申请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应符合的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坪山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二)申报资助的科技创新园区须获得坪山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三)科技创新园区引进培育的上市企业包括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以及被上市公司并购实现间接上市的企业。
2.19.5 申请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应提交的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区政府关于批准设立科技创新园的认定文件;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9.6 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科技创新园区认定资助属评审类,区级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属核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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